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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

豫人社办〔2024〕2号
2024-01-16
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
豫人社办 〔2024〕2号
各省辖市 、济源示范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: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《关于印发 <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 (豫人社 〔 202 3 〕 44 号 )和 《关于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、 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 的通知》(豫人社办〔 202 3 〕 38 号) 要求,现就进一步做好 2024 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 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(含济源示范区)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,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。 二、 自 202 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 4 年 12 月 31 日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 2019 〕 13 号)有关实施条件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。 即:截至 202 3 年底, 全省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至 23 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 20% 的政策,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 50% 的政策。期间,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 18 个月后,停止下调费率。( 2024 年全省 降费幅度见附件) 三、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,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。 四、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,加强协作,共同做好此次降费工作, 确保 全省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。 附件: 202 4 年 全省 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 4 年 1 月 16 日 (此件主动公开) (联系单位: 工伤保险 处) 附 件 202 4 年 全省 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:亿 元
项目202 3 年基金 收入 小 计202 3 年基金 支出 小 计202 3 年底基金 累计结 余可支付 月数20 24 年 费 率 下调比 例
全省40.8933.9374.2726.2750%
备注:工伤保险基金数据为月度快报数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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